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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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理下一年度事業單位
    申請本計畫。
    各分署補助經費額度尚未用罄,得依實際需求自行公告受理期間。
    補助經費額度用罄時,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且不再受理申請,並依申請
    順序核定備取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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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同一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
      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
      參加,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作業。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
      「潛力中堅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本部遴選之「
      國家人才發展獎」、「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等獲
      獎單位為申請對象。
    已申請本署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提供之在職訓練之事
    業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但得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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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六)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數位學習課程。但辦理數位轉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二)學分班。
(三)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
(四)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
(五)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
(六)其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
    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補助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訓練課程為優先。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課程範圍,其課程內容屬政府推動之政策
    性課程者,得匡列訓練經費優先核定。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課程比率,不得逾當年度核定總課程時數之百分之
    十。但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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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劃訓練課程、
    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應至
    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事業單位規劃辦理數位學習課程,參訓地點須於事業單位場域內辦理
    。
    第二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練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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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點訓練對象及人數限制如下:
(一)內部訓練:訓練對象為申請事業單位或共同參與事業單位之員工;
      個別型訓練每場次訓練課程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
      下;惟聯合型訓練每場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
(二)外部訓練:申請事業單位選派其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
      訓練課程。相同訓練課程以選派八人為限。
(三)數位學習課程:申請事業單位規劃其員工透過國內線上數位學習平
      臺參加數位學習課程,同一數位學習課程至多以辦理八門為限,且
      每門課程至少應有一人參訓。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以上者,外部
    訓練課程總班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型及聯合型訓練計畫之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
      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二)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
      程總班數百分之五十。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規劃數位學習課程者,其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
    訓練課程規劃總班數百分之三十。
    外部訓練課程及數位學習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
    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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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
        1.講師鐘點費之編列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辦理,惟內部講師鐘點費之編列以內聘百分之五十為限
          ,並檢據覈實報銷。
        2.外聘講師之國內(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交通
          費,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之經
          費,並檢據覈實報銷。
        3.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
          者,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七
          百五十元,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並檢據覈實報銷。
  (二)外部訓練:
        1.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以訓練
          單位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課程屬企業內部講師訓練
          課程、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得
          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2.事業單位派訓對象為二十九歲以下青年者,其補助訓練費用比
          率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
  (三)數位學習課程:應依國內線上數位學習平臺之單門課程計費收費
        標準提列;其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以線上數位學習平臺之單門
        課程計費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七十為限。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及第三款數位學習課程實際收費,依補助比率
      核算逾原核定經費數額者,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
      用;外部訓練及數位學習課程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未達原核定經費
      數額者,以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及數位學習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
      練時數。但實際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
      訓練時數之比率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
      依前項規定核給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
      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
      ,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
      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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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業單位申請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
      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並在受理期
      間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如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
        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
        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如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但分署得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設立登記者,得免附。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
        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七)使用之數位學習平臺及學習歷程相關資料(包含學習時數、學習
        紀錄、學習認證及評量機制等)。
  (八)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
      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及相
      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分署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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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署審查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
        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核及
        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二)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個別型訓練計畫及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
          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程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
          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
          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
          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
          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
          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
          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三)必要時,得邀請前述補助類型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各分署審查事業單位申請辦理數位學習課程,應就下列資料之合理
      性予以審查:
  (一)事業單位所規劃之數位學習課程佔比。
  (二)預計使用之數位學習平臺。
  (三)學習歷程相關資料(包含學習時數、學習紀錄、學習認證及評量
        機制等)。
  (四)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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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
      起訖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外部訓練及數位學習課程參加
      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於本計畫資訊系
      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
      事業單位變更課程內容,須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
      )三個日曆天前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始得變更,惟變更後課程
      仍以同一大類為限。
      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
      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
      至分署。
      事業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相關學員及講師個人資料,妥
      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參訓
      時應親自出席簽到。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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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
      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
      五日之期間辦理完畢,並依各分署核銷作業期程,最遲應於十二月
      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
      訓資料及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五)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六)訓練紀錄表,如附表七。
  (七)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八。
  (八)支出憑證(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依外訓課程及數
        位學習課程核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
        )應檢附正本,另需檢附外訓課程及數位學習課程收據全額影本
        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
  (九)數位學習平臺學習歷程相關資料(包含學習時數、學習紀錄、學
        習認證及評量機制等)。
  (十)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內部訓練及
      聯合訓練每場次課程應留存至少二張照片,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
      、人員及授課內容,以備事後查核。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
      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以供審核;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
      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
      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事業單位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
      前一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最遲
      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
      年度。
      事業單位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有利
      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率核實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