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測定指引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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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之規定,協助雇主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測定計畫,特訂定本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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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適用於本辦法規定應實施之作業環境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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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樣策略:於保障勞工健康及遵守法規要求之前提下,運用一套合
      理之方法及程序,決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處所及採樣規劃。
(二)作業環境測定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執行作業環境測定之作業
      環境測定機構或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事務所。
(三)測定處所:指於作業場所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採樣或測量之位置,包
      括區域或人員。
(四)測定人員:指本辦法第五條所稱之人員及受聘於作業環境測定機構
      且已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之甲級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五)認可實驗室:指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
      業衛生實驗室。
(六)雇主:指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
(七)稽核:指查證文件化之作業程序是否依要求執行。
(八)管理審查:為高階管理階層依預定時程及程序,定期審查計畫及任
      何相關資訊,以確保其持續之適合性與有效性,並導入必要之變更
      或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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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應依組織之規模或性質,並諮詢工會或勞工代表之意見,訂定書
    面之作業環境測定政策,以展現符合法規、預防職業病及持續改善之
    承諾。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政策應傳達給勞工、承攬商及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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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應負作業環境測定品質之最終責任,而所有管理階層應確保提供
    執行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足夠資源,並展現對作業環境持續改善之承
    諾。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執行,應規定有關部門與人員之責任、義務
    與權限,並指定有關部門及會同測定人員,負責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
    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確保達到作業環境測定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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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責作業環境測定有關部門及人員應具足夠能力,訂定含採樣策略之
    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以進行辨識、評估及控制作業環境相關之危害。
  雇主應訂定並維持必要能力要求之相關作法,以確保負責部門及人員
    能勝任前項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工作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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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應安排工會或勞工代表參與計畫之訂定,並提供工會或勞工代表
    具備時間與資源,以參與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雇主對前項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規劃,應提供溝通之作法及程序,以
    確保勞工及相關者所關心之建議被接收,並獲得考慮及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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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應對現有之危害辨識、採樣策略、評估及控制等作法進行先期審
    查,並將結果予以文件化,傳達給勞工及相關者。
  前項先期審查應指定部門及人員進行,並諮詢工會或勞工代表,參酌
    下列事項辦理:
(一)確認相關法規及標準之要求。
(二)採樣策略作法與程序之收集及評估。
(三)分析歷年作業環境測定結果及勞工健康檢查資料。
(四)辨識現在或預期之作業場所中存在之危害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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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應根據先期審查、前次管理審查之結果或其他可獲得之資料,訂
    定能符合法規、持續改善作業環境品質,且有助於保護勞工之作業環
    境測定計畫。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之建立與實施,應涵蓋本指引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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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雇主應依據作業環境測定政策、先期審查、管理審查之結果,並考量
    勞工及相關者關切的課題,訂定符合法規、具體可行之作業環境測定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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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採樣策略應涵蓋法規要求及考量所有勞工及相關人員,該策略須具
      備合理性並考量其風險。
      前項採樣策略應就現有狀況收集足夠之資料,包含場所配置、工作
      性質、危害種類及相對應製程、個人防護及控制措施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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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採樣策略應予文件化,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危害辨識:應以系統化方法辨識作業場所中可能發生之各種危害
        ,應涵蓋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因子。
  (二)測定處所:對所有具危害之場所應進行測定,當不易執行時,須
        選擇具代表性之測定處所;其選擇方式應對各項危害、場所及人
        員進行合理化之分類,確保使用「有效推論」之原則並考量其風
        險,以掌握作業場所內之全面狀況。
  (三)採樣規劃:應對具代表性之測定處所評估其相對風險,以作為測
        定順序之依據。
      建議依下列三個步驟:
        1.辨識各項危害,擬訂相似暴露群組(Similar Exposure Group
          ,SEG)之區分方法及各相似暴露群組暴露實態之建立方式,完
          成相似暴露群組區分。
        2.運用風險評估,區分各相似暴露群組之相對危害。
        3.優先測定高風險及法規要求之相似暴露群組。
    雇主應依作業場所環境之變化及特性,適時調整採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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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雇主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測定處所及採樣規劃,應符合作業環境測定計畫,測定結果之呈
        現方式及內容應符合法規要求,並完整記錄測定過程中所獲得之
        資訊,以確保測定結果具代表性與對結果正確處理及解釋。
  (二)作業環境測定之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應參照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建議方法辦理。
  (三)於作業環境測定開始前,應對相關人員執行工作協調及安全措施
        ,測定過程應進行現場觀察並查核實施測定之人員及過程符合要
        求,並保存其紀錄。
  (四)除自行實施外,事業單位委託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執業之工礦衛
        生技師實施測定及委託職業衛生實驗室分析時,應有合約或委託
        單之管制系統,以確保受委託者具備足夠資源及能力達成要求。
        另對進行中及完成之工作應具查核機制,以確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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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雇主對作業環境測定結果之紀錄應符合法規要求,並於顯明易見之
      場所公告及向工會或勞工代表說明。
      前項測定結果應考量製程及環境之改變,作為後續作業環境測定之
      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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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雇主對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建立及維持適當之評估程序,依評估結
      果應採取防範或控制之程序或方案,以消除或控制所辨識出之危害
      ,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及控制措施,完成後應評估其結果並
      記錄:
  (一)消除危害。
  (二)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
  (三)設計安全之作業制度,將危害影響減至最低。
  (四)當上述方法無法有效控制時,應提供適當且充足之個人防護具,
        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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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雇主依本指引產生之文件及紀錄,以及測定結果與相關資料,應維
      持一套系統以管制所有相關文件。所有紀錄應安全存放,相關紀錄
      應依法規保存。
      前項文件以電子檔形式存放之紀錄,應建立保護及備份,並防止未
      授權者取閱或修改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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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雇主應定期執行經規劃與文件化之稽核程序,以確認作業環境測定
      計畫之訂定與執行符合本指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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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雇主應建立並維持適當之程序,以實施稽核與管理審查所提出之矯
      正、預防及控制措施。
      前項評估矯正、預防及控制措施,經評估發現不夠充分或可能不充
      分時,應即時合理調整,並將作業文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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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雇主應建立管理審查之頻率、範圍及作法,以確保測定目標、採樣
      策略及控制措施等之適用性及有效性。審查結果應予記錄,並正式
      傳達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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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雇主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改善作業環境測定計畫及其
      相關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