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於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求職人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茲就甲方委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代為介紹職業等事宜,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服務事項)
甲方委任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為介紹職業等服務
,雙方議定服務項目如下:
(雙方議定時可自行增加或刪除)
一、□介紹以下勞動條件之職業,並得辦理職業心理測驗及提供
就業諮詢服務,惟經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工作地點: 。
(二)工作內容: 。
(三)希望待遇:月(日)薪新台幣 元以上(至 元)。
(四)提供中(晚)餐:
(五)提供住宿:
(六)交通津貼:
(七)年終獎金:
(八)三節獎金:
(九)工作時間:每日(週/月)小時。
(十)輪班:□有
(十一)月休假天數: 天。
(十二)其他公司福利或勞動條件: 。
二、□代辦參加以下之甄試測驗手續:
(一)(甄試測驗名稱)。
(二)(甄試測驗名稱)。
三、□辦理職業心理測驗。
四、□提供就業諮詢服務。
五、□其他服務事項: 。
第二條:(費用)
乙方為甲方辦理前條之服務,應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費及
各項收費標準表』收費,雙方議定費用如下:
一、登記費:新台幣 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三十元)。
二、介紹費:
□受僱人第一個月工資在基本工資兩倍以下者,新台幣 元
或甲方第一個月薪資的 %(均不得超過甲方第一個月薪
資的百分之三)。
□受僱人第一個月工資超過基本工資兩倍者:新台幣 元或
雙方議定費用 。
本款介紹費包括職業心理測驗費及就業諮詢服務費。已收取
上開介紹費者,不得另外再收取職業心理測驗費及就業諮詢
服務費。
三、代辦參加甄試測驗手續費新台幣 元(每次測驗最高不得超
過新台幣五百元)。
四、其他服務事項費用:
(一)(項目名稱):新台幣 元。
(二)(項目名稱):新台幣 元。
(三)(項目名稱):新台幣 元。
乙方除前項費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條:(費用給付)
甲方於簽約及登記完成時應給付乙方登記費。
介紹費 支付。
前項甲方採分次方式給付者,其付款時間及金額如下:
一、第一次:訂於 年 月 日支付 元。
二、第二次:訂於 年 月 日支付 元。
三、第 次:訂於 年 月 日支付 元。
前項甲方最後一次支付費用應於聘僱契約生效日至少四十天後。
代辦費及其他服務費給付時間由雙方約定。
乙方收取各項服務費應掣給收據或發票。
第四條:(推介次數)
甲方於給付登記費後得請求乙方於第一條所約定之期限內為甲方
介紹職業至少三次,但經乙方介紹職業且聘僱契約生效後不在此
限。
乙方未於第一條所約定之期限內介紹職業至少三次者,應按比例
退還登記費。
第五條:(費用退還)
甲方經乙方介紹職業於聘僱契約生效日起 天內(至少四十天)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乙方免費重
行介紹職業一次或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
甲方依前項規定請求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已繳費
用超過者,乙方應即退還;已繳費用不足者,甲方應予補足。
原聘僱契約如係自始無效或經撤銷而自始無效者,乙方不得收取
介紹費,已收取部分並應退還。
第六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應提供介紹職業時所必要之下列文件:
一、 。
二、 。
三、 。
四、 。
前項文件,乙方應於核閱完畢時返還甲方。
第七條:(乙方之義務與責任)
本契約訂定前乙方應對甲方詳細說明契約條款內容。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有效率及妥善之態度依約提供職業
介紹等服務,詳實推介雙方所議定勞動條件之職業。
甲方提供之資料及文件,乙方於必要時得經甲方書面同意,影印
一份留存,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目的無關之用途;本契約終止或
消滅時,
□銷毀。
□返還甲方。
除甲方屆時另有書面同意外,乙方應將所留存影本
乙方不得有要求甲方購買或推銷商品、加入直銷、招攬或購買保
險及其他類似行為。
甲方為未成年人時,應具備甲方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
文件;如甲方未滿十六歲,乙方應依相關法令有關保護童工之規
定為甲方服務。
乙方不得收取推介就業服務保證金或法令規定標準以外之任何其
他費用。
乙方所收集關於甲方之資料,以電腦處理者,其對外使用該等資
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
第八條:(契約之終止及損害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致他方遭方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
限。
甲方依前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第二
條所須支付費用之總額。
第九條:(通知之送達處所)
雙方意思表示之通知,均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
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依前項送達處所所為之送達,如未能送達,以存證信函付郵日起
第五天推定對他方為合法之送達。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
公平解決之。
第十一條:(合約份數及審閱期間)
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乙方不得要求收回契約書
。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姓名:
身分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公司名稱:
負責人:
承辦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