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民國 88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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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求職人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茲就甲方委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代為介紹職業等事宜,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服務事項)
        甲方委任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為介紹職業等服務
        ,雙方議定服務項目如下:
        (雙方議定時可自行增加或刪除)
        一、□介紹以下勞動條件之職業,並得辦理職業心理測驗及提供
              就業諮詢服務,惟經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工作地點: 。
          (二)工作內容: 。
          (三)希望待遇:月(日)薪新台幣  元以上(至 元)。
          (四)提供中(晚)餐:
          (五)提供住宿:
          (六)交通津貼:
          (七)年終獎金:
          (八)三節獎金:
          (九)工作時間:每日(週/月)小時。
          (十)輪班:□有
          (十一)月休假天數:  天。
          (十二)其他公司福利或勞動條件: 。
        二、□代辦參加以下之甄試測驗手續:
        (一)(甄試測驗名稱)。
        (二)(甄試測驗名稱)。
        三、□辦理職業心理測驗。
        四、□提供就業諮詢服務。
        五、□其他服務事項: 。
第二條:(費用)
        乙方為甲方辦理前條之服務,應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費及
        各項收費標準表』收費,雙方議定費用如下:
        一、登記費:新台幣  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三十元)。
        二、介紹費:
            □受僱人第一個月工資在基本工資兩倍以下者,新台幣  元
              或甲方第一個月薪資的  %(均不得超過甲方第一個月薪
              資的百分之三)。
            □受僱人第一個月工資超過基本工資兩倍者:新台幣  元或
              雙方議定費用 。
            本款介紹費包括職業心理測驗費及就業諮詢服務費。已收取
            上開介紹費者,不得另外再收取職業心理測驗費及就業諮詢
            服務費。
        三、代辦參加甄試測驗手續費新台幣  元(每次測驗最高不得超
            過新台幣五百元)。
        四、其他服務事項費用:
        (一)(項目名稱):新台幣  元。
        (二)(項目名稱):新台幣  元。
        (三)(項目名稱):新台幣  元。
        乙方除前項費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條:(費用給付)
        甲方於簽約及登記完成時應給付乙方登記費。
        介紹費  支付。
        前項甲方採分次方式給付者,其付款時間及金額如下:
        一、第一次:訂於 年 月 日支付 元。
        二、第二次:訂於 年 月 日支付 元。
        三、第  次:訂於 年 月 日支付 元。
        前項甲方最後一次支付費用應於聘僱契約生效日至少四十天後。
        代辦費及其他服務費給付時間由雙方約定。
        乙方收取各項服務費應掣給收據或發票。
第四條:(推介次數)
        甲方於給付登記費後得請求乙方於第一條所約定之期限內為甲方
        介紹職業至少三次,但經乙方介紹職業且聘僱契約生效後不在此
        限。
        乙方未於第一條所約定之期限內介紹職業至少三次者,應按比例
        退還登記費。
第五條:(費用退還)
        甲方經乙方介紹職業於聘僱契約生效日起  天內(至少四十天)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乙方免費重
        行介紹職業一次或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
        甲方依前項規定請求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已繳費
        用超過者,乙方應即退還;已繳費用不足者,甲方應予補足。
        原聘僱契約如係自始無效或經撤銷而自始無效者,乙方不得收取
        介紹費,已收取部分並應退還。
第六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應提供介紹職業時所必要之下列文件:
        一、 。
        二、 。
        三、 。
        四、 。
        前項文件,乙方應於核閱完畢時返還甲方。
第七條:(乙方之義務與責任)
        本契約訂定前乙方應對甲方詳細說明契約條款內容。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有效率及妥善之態度依約提供職業
        介紹等服務,詳實推介雙方所議定勞動條件之職業。
        甲方提供之資料及文件,乙方於必要時得經甲方書面同意,影印
        一份留存,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目的無關之用途;本契約終止或
        消滅時,
        □銷毀。
        □返還甲方。
        除甲方屆時另有書面同意外,乙方應將所留存影本
        乙方不得有要求甲方購買或推銷商品、加入直銷、招攬或購買保
        險及其他類似行為。
        甲方為未成年人時,應具備甲方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
        文件;如甲方未滿十六歲,乙方應依相關法令有關保護童工之規
        定為甲方服務。
        乙方不得收取推介就業服務保證金或法令規定標準以外之任何其
        他費用。
        乙方所收集關於甲方之資料,以電腦處理者,其對外使用該等資
        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
第八條:(契約之終止及損害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致他方遭方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
        限。
        甲方依前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第二
        條所須支付費用之總額。
第九條:(通知之送達處所)
        雙方意思表示之通知,均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
        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依前項送達處所所為之送達,如未能送達,以存證信函付郵日起
        第五天推定對他方為合法之送達。
第十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
        公平解決之。
第十一條:(合約份數及審閱期間)
        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乙方不得要求收回契約書
        。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姓名:
            身分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公司名稱:
            負責人:
            承辦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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