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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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莫拉克風災災區家園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及文化重建等
    需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結合民間團體、政府部門
    及企業單位之人力與資源,透過充分對話,激發災區社會力展現,建
    立政府及民間合作夥伴關係,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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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間團體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並執行之。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之定義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
      法人。
(二)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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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主動邀請災區災民代表、在地民間團體(社區)、已進駐災區之
    民間團體、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優良執行單位或有意參與重建之認養單
    位,透過對話與諮詢機制,就家園重建(含生活重建及文化重建)、
    產業重建等主題,針對災區需求,研提整合型區域重建計畫(以下簡
    稱重建計畫)。
    前項重建計畫內容應能協助災區復原及受災民眾心靈與生活重建,發
    展在地特色產業與社會經濟事業,運用民眾創意及自主力量,採取他
    助、互助到自助之階段發展概念,振興災區產業,開創就業機會,活
    絡災區人力運用。
    第一項重建計畫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產業復原、轉型或創新。
(二)心靈重建。
(三)社區發展及文史工作。
(四)文化教育及社會福利。
(五)衛生環保及生態綠美化。
(六)其他有助地區發展之計畫。
    民間團體應定期檢討並調整修正重建計畫,以符合災區階段性不同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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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職業訓練局任務如下:
(一)邀集原住民族發展相關專家學者、重建推動委員會及相關部會代表
      組成諮詢平臺,提供諮詢意見予有意研提重建計畫之民間團體。
(二)成立專案辦公室,依專業諮詢、對話參與、審查補助及輔導追蹤四
      大步驟推動本計畫,並專案控管計畫執行進度,提供諮詢輔導資源
      ,定期追蹤評估計畫之經濟及社會效益。
(三)相關作業規定之擬定及預算編列。
(四)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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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任務如下:
(一)推廣本計畫。
(二)審查並核定重建計畫:
      1.組成審查會,審查重建計畫所需用人費用、其他費用、職業訓練
        費用及諮詢陪伴費用。
      2.審查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主任或秘書兼任,並設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
        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遴聘之。
(三)本計畫管理及經費核撥核銷等工作。
(四)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執行之重建計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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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計畫進用之對象如下:
(一)進用人員: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並以災區失業者
      為優先。
(二)專案管理人:由民間團體自行遴選。但其資格須經本會職業訓練局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前項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
    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
      明。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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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項目如下:
(一)用人費用:民間團體進用人員及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費
      。
(二)其他費用:民間團體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
      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重建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
      用、服務費或雜支等。
(三)進用人員技能培訓費用:
      1.與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
      2.自行辦理職業訓練計畫,所需費用依本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編
        列標準編列,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執
        行。
(四)諮詢陪伴費用:建立專家學者諮詢陪伴機制,依重建計畫需求編列
      每月固定時數之出席費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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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各職務工作性質每人每小時補助最低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元,每日最高以工作八小時,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日為原
      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重建計畫需求每月補助二萬五千元、二萬
      九千七百元或三萬四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
      實報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諮詢陪伴費用:出席費及差旅費依本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
      銷應行注意事項編列,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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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間團體應研提整合區域內政府部門、民間力量及企業認養資源之重
    建計畫,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
    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書:依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供之表件格式
      撰寫,並檢附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
      ,檔案以不超過 1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
      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數等
      。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
      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可
      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最近
      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免附。
(八)曾申請執行本會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所有
      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應備文件資料未全,經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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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間團體應依核定之重建計畫內容執行,按月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
    每三個月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
    心備查。
    民間團體應配合接受本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考
    核及評鑑;不配合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得立即
    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未依核定之重建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本會職
    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有涉及進用不符資格人員、溢領或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
    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得終止
    、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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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
      行費依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四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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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期程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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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名額為每年五百個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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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