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工作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
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依各職務工作性質,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
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但原核定計畫持續執行至一百十
一年度以後,且獲用人單位繼續進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
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一
百七十六小時。
2.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意後
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
零三百六十八元、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或三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
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
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陪伴輔導費用: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編列,以實報實銷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