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
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
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補助對象之年齡如下:
(一)照顧服務員訓練應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
(二)保母訓練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第一項補助資格及前項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