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及
義務,並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訓練單位應為失業、待業參訓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將學員基本資料鍵入 TIMS 系統,並
應配合 TIMS 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業成果、學
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
訓練單位應配合職訓中心辦理學員身分核對及申請、發放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等行政作業事項。
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結合
當地就業支持體系,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業。
辦理照顧服務員班次之訓練單位,另應逕至內政部「照顧服務員資
訊管理系統」登錄已結訓學員資料,俾利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掌
握當地照顧服務員人力資源及推介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