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資格如
下:
(一)辦理照顧服務員之訓練單位:符合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所定之照
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以下簡稱照服員訓練計畫)第五點第二款
規定者,包含以下單位:
1.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社團法人。
2.財團法人及公益慈善、醫療、護理人民團體。
3.設有醫學、護理學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校院。
4.醫療機構。
5.護理機構。
6.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評鑑甲
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辦理托育人員之訓練單位: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及訓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包含以下單位:
1.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高中(職)以上學校。
2.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報經內政部兒童局核准辦理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