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
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報價(項目包
括鐘點費、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行政作業
費、設備維護費、職場實習指導費等),其中部分項目編列原則如
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原則;訓練單
位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一千
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以供審
查。
2.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
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百元編列。
3.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二目鐘點費得額
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
給表之規定。
(二)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
百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
元。
(三)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四)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編列。
(五)職場實習指導費:
1.訓練單位依照顧服務職類班次特性,安排至實習訓練場所實習
,提供專人進行教學者,實習期間一名實習指導老師最多可指
導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多可聘請三名老師,依預定招生學員
人數計算師資人數,老師每位按每小時一千元編列,核實支付
。
2.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
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