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
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
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4.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
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
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5.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前款補助對象之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
1.照顧服務員訓練應年滿十六歲。
2.托育人員訓練應年滿二十歲。
(三)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四)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接受本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
本要點之補助。但在職勞工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
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五)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訓練實施計畫,或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得參加成績考
核,其補助方式如下:
1.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如符合特定身分之一,並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2.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但不符任何特定身分者,依核
定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前二目規定之補
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
(六)在職勞工參加訓練所補助之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
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前項第五款第一目所定符合特定身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