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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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
    員及托育人員職業訓練,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並促進中高齡者、
    高齡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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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
      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
      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4.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
        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
        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5.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前款補助對象之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
      1.照顧服務員訓練應年滿十六歲。
      2.托育人員訓練應年滿二十歲。
(三)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四)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接受本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
      本要點之補助。但在職勞工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
      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五)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訓練實施計畫,或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得參加成績考
      核,其補助方式如下:
      1.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如符合特定身分之一,並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2.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但不符任何特定身分者,依核
        定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前二目規定之補
        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
(六)在職勞工參加訓練所補助之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
      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前項第五款第一目所定符合特定身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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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單位應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所轄之分署申請辦理訓練年度計畫,
    並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訓練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四)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訓練場地為租借者,另
      檢附場地租借證明。
(五)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用公、私立學
      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六)師資及助教資格證明影本。
(七)其他必要文件。
    訓練單位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分署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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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符合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訓練單位應依課程特性,規劃筆試
      、口試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於招生時公告之。
      考量訓練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協助弱勢特定對象參訓之原則,訓練
      單位應將報名者之歷史參訓紀錄、持有推介單、具有特定對象身分
      ,列入甄試評分項目。
      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件三之一或附
      件三之二)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四之一或附件
      四之二)簽名切結。
      訓練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至職業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錄。
  (二)查驗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
        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單。
  (三)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及分署。
      訓練單位對於報名參訓者,經訓練單位甄選合格者,依甄選成績名
      次依序錄訓。
      失業或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
        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一年內。
  (三)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或結訓日於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但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不在此限。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其參訓紀錄統計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前項參訓紀錄統計,依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計算。
      有招收第六項所列不得報名或未符第四點規定所列資格條件之民眾
      參訓者,除不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外,並納入未來審
      查評分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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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及
      義務,並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
      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情事,依下列
      原則處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本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
        參訓。
      訓練單位應為學員,包括在職者,於參加訓練當日辦理參加訓字號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宜;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
      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
      外保險,其中應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保險。
      受訓學員之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編列標準,應依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月投保薪資之下限及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申報編列。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將學員基本資料鍵入職業訓練資訊系
      統,並應配合職業訓練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
      就業成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
      。
      訓練單位應依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辦理學員身分核對,及申請、發
      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行政作業事項。
      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結合
      當地就業支持體系,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業。
      辦理照顧服務員班次之訓練單位,另應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
      資訊系統登錄已結訓學員資料,俾利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掌握當
      地照顧服務員人力資源及推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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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於該班
      次結訓後一個月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分署,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
      作業:
  (一)結訓學員名冊。
  (二)結業證書影本。
  (三)受補助學員印領清冊正本。
  (四)訓練計畫書影本。
  (五)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
  (六)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訓練單位領據正本及各項支用單
        據。
      訓練單位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用單據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分署審核訓練單位所送資料,經審核通過者,撥付補助款至訓練單
      位,訓練單位於收到補助款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轉發受補助學
      員,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分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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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
        負相關責任。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