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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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
    根計畫,協助中小企業防止職業危害,以鼓勵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
    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或器具(以下簡稱設施或器具),有效保
    障勞工作業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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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受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輔導,且依法設立
    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一百人以下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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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之危害類型及項目如下:
(一)危害類型:為中小企業設置之設施或器具,不符合勞工安全衛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有發生感電、墜落或飛落、切割夾捲、衝撞、火災
      爆炸或缺氧中毒等。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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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業設施及器具之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偵測器、防毒面罩、安全帶、安全帽、絕緣手套或絕緣鞋等器具之
      費用於新臺幣一千元以下者,同一中小企業同一種器具之全額補助
      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二)除前款之器具外,均以部分經費補助方式辦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
      臺幣一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八十;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
      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每件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
(三)前二款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同一中小企業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
      不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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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小企業設施及器具之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應購置經型式檢
    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之機型,並於申請
    經費補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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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小企業已設置安裝之設施或器具,且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
    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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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之專業廠商(以
    下簡稱專業廠商)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
(二)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四)申請部分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影本及全額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
      發票正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格式二)。
(五)設施或器具改善前後照片。
(六)符合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設施或器具,應檢附型式檢定合格、商品
      檢驗合格、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等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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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廠商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申請之
    中小企業之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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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廠商於完成申請文件審查後,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依審查之補助
    金額開立補助款領據(如格式三),併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定期
    送本會辦理核定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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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專業廠商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中小企業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
    換新後之成果及效益問卷調查報告,併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資
    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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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期限:
  (一)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憑。
  (二)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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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全衛生設施或器具補助執行情形,本會得查核申請之中小企業相
      關資料,對有虛報或浮報情事者,除追繳虛報或浮報之補助經費外
      ,並得依情節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及刑事責
      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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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