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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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
    根計畫,協助中小企業防止職業危害,以鼓勵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
    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或器具(以下簡稱設施或器具),有效保
    障勞工作業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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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受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輔導或加入安全衛
    生登錄家族,且依法設立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一百人以下之中
    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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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之危害類型及項目如下:
(一)危害類型:為中小企業設置之設施或器具,不符合勞工安全衛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有發生感電、墜落或飛落、切割夾捲、衝撞、火災
      爆炸或缺氧中毒等。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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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業設施及器具之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偵測器、防毒面罩、安全帶、安全帽、絕緣手套或絕緣鞋等器具之
      費用於新臺幣一千元以下者,同一中小企業同一種器具之全額補助
      加部分補助者合計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二)除前款之器具外,均以部分經費補助方式辦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
      臺幣一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八十;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
      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每種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
(三)前二款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同一中小企業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
      不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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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小企業設施及器具之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應購置經型式檢
    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之機型,並於申請
    經費補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
    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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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小企業已設置安裝之設施或器具,且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
    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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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之非營利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請單面列印)。
(二)申請部分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及全額補助之經費總
      額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格式二,請
      單面列印)。
(三)領據(如格式三,請單面列印)。
(四)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請單面列印)。
(五)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七)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八)扎根計畫第二次輔導確認表影本或安全衛生登錄家族第二年臨廠專
      業輔導報告影本。
(九)設施或器具改善前後照片。
(十)符合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設施或器具,應檢附型式檢定合格、商品
      檢驗合格、正字標記、產品認證等證明書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
      品認證照片佐證。
(十一)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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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申請之
    中小企業之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並定期將申請文
    件送本會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事業單位提出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事業單位於七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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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資
    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會備查。
    受補助中小企業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本會開立之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所得所屬年月係以該企業當年度申請補
    助案之年度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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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期限:
(一)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憑。
(二)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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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全衛生設施或器具補助執行情形,本會得查核申請之中小企業相
      關資料,對有虛報或浮報情事者,除追繳虛報或浮報之補助經費外
      ,並得依情節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及刑事責
      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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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