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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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
    地扎根計畫,協助中小企業防止職業危害,以鼓勵改善安全衛生設施
    或器具(以下簡稱設施或器具),有效保障勞工作業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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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受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輔導或加入安全衛
    生家族,且依法設立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一百人以下之中小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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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之危害類型及其項目如下: 
(一)危害類型:中小企業設置之設施或器具,不符合勞工安全衛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有發生感電、墜落或飛落、切割夾捲、衝撞、火災爆
      炸或缺氧中毒等。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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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業設施及器具之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種設施或器具採部分補助方式,且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
      三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種設施或器具申請補助金額在一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
        之八十;超過一萬元者,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
      2.偵測器、防毒面罩、安全帶、安全帽、電工用絕緣帽、絕緣手套
        及絕緣鞋等,最多補助申請金額百分之八十,且同一種器具不超
        過三千元。
(二)前款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同一中小企業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不
      超過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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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小企業對於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應以購置經型
    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之機型為優先
    選擇,並於申請經費補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
    或產品認證照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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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小企業已設置安裝之設施或器具,未接受政府機關補助,且未曾依
    本要點申請該補助項目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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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請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應註明無法
      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
      格式二,請單面列印)。
(三)領據(如格式三,請單面列印)。
(四)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請單面列印)。
(五)工廠登記證影本。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七)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八)扎根計畫第二次輔導確認表影本或安全衛生登錄家族第二年臨廠專
      業輔導報告影本。
(九)所有申請補助設施或器具之改善前後照片。
(十)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二)。
(十一)其他如型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正字標記、產品認證等證
        明書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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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
    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並定期將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核
    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
    款。 
    中小企業提出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中小企業於七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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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資
    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受補助中小企業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本署開立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所得所屬年月係以該企業當年度申請
    補助案之年度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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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 
(一)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憑。
(二)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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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中小企業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利查核。 
      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補
      助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
      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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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