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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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受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輔導或加入安全衛
    生家族,且依法設立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一百人以下之中小企
    業。
    前項中小企業三十人以下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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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之危害類型及其項目如下:
(一)危害類型:中小企業設置之設施或器具,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有發生感電、墜落或飛落、切割夾捲、衝撞、火災
      爆炸或缺氧中毒等。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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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業設施及器具之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種設施或器具採部分補助方式,且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
      三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種設施或器具購置金額在一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八
        十;超過一萬元以上之部分,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
      2.偵測器、呼吸防護具、防毒面罩、安全帶、安全帽、絕緣手套及
        安全鞋等,最多補助申請金額百分之八十,且同一種器具不超過
        三千元。
(二)前款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同一中小企業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不
      超過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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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請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應註明無法
      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
      格式二,請單面列印)。
(三)領據(如格式三,請單面列印)。
(四)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請單面列印)。
(五)工廠登記證或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七)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八)扎根計畫第二次輔導確認表影本或安全衛生登錄家族第二年臨廠專
      業輔導報告影本。
(九)所有申請補助設施或器具之改善前後照片(如格式五)。
(十)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二)。
(十一)其他如型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正字標記、產品認證等證
        明書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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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
    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每月定期將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
    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
    款。
    申請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專業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審或現場
    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專業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