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補助中小企業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利查核。
職安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
料,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
補助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
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對所補助設施或器具,不得隨意拆除或破壞,除個
人防護具等消耗品外,應保持其效能至少三年,經職安署、專業機
構或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人員查獲未保持其效能者
,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前項個人防護具之領用情形資料,受補助中小企業應保存至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