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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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為積極推動中小企業工作
    環境輔導改善計畫,協助中小企業防止職業危害,以鼓勵改善安全衛
    生設施或器具(以下簡稱設施或器具),有效保障勞工作業安全,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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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受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或加入安
    全衛生家族,且依法設立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一百人以下之中
    小企業。
    前項中小企業三十人以下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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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之危害類型及其項目如下:
(一)危害類型:中小企業設置之設施或器具,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有發生感電、墜落或飛落、切割夾捲、衝撞、火災
      爆炸或缺氧中毒危害等。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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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業設施及器具之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種設施或器具採部分補助方式,且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種設施或器具購置金額在六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八
        十;超過六萬元之部分,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
      2.呼吸防護具、安全帶、安全(絕緣)帽、(絕緣)防護衣、防護
        (絕緣)手套、防切割、穿刺手套、安全(絕緣)鞋、防護鞋、
        耳塞(罩)、反光背心、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具,最多補助申請金
        額百分之八十,且同一種器具不超過一萬元。
(二)前款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同一中小企業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不
      超過二十萬元,個人防護具合計不超過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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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小企業對於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應以購置經型
    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之機型為優先
    選擇,並於申請經費補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
    或產品認證照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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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小企業已設置安裝之設施或器具,未接受政府機關補助,且未曾依
    本要點申請同一作業場所之相同補助項目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十日以
    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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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職安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二,請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應註明無法
      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
      附表三,請單面列印)。
(三)領據(如附表四,請單面列印)。
(四)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應與附表四相同)。
(五)經費報告表(如附表五,請單面列印)。
(六)工廠登記證或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七)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八)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九)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確認表影本或安全衛生家族臨
      廠專業輔導報告影本。
(十)所有申請補助設施或器具之改善前後照片(如附表六)。
(十一)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七)。
(十二)其他如型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正字標記、產品認證等證
        明書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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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
    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每月定期將申請文件送職安署辦
    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職安署補助金額
    及自籌款。
    申請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專業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審或現場
    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專業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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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辦理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補助申請案之審查,職安署得
    設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辦理審查事宜。
    前項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職安署指派;並聘請相
    關專業技術之學者或專家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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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資
    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職安署備查。
    受補助中小企業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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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
  (一)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日止,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憑。
  (二)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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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中小企業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利查核。
      職安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
      料,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
      補助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
      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對所補助設施或器具,不得隨意拆除或破壞,除個
      人防護具等消耗品外,應保持其效能至少三年,經職安署、專業機
      構或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人員查獲未保持其效能者
      ,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前項個人防護具之領用情形資料,受補助中小企業應保存至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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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