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補助者設施及器具之加裝安全裝置補助標準如下,並參照公共工
程價格資料庫與市場行情,訂定各項目補助上限:
(一)每種設施或器具採部分補助方式,且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種設施或器具購置金額在六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八
十;超過六萬元之部分,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
2.高溫作業防護具、呼吸防護具、背負式安全帶、安全(絕緣)帽
、(絕緣)防護衣、防護(絕緣)手套、防切割、穿刺手套、安
全(絕緣)鞋、反光背心、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具及鋼筋護套,最
多補助申請金額百分之八十,且同一種器具不超過三萬元。
(二)前款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同一申請補助者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
不超過二十萬元,其中個人防護具合計不超過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