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八)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九)協助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就業。
第 5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
二、工會參與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
三、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
四、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之補助。
五、其他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第 5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務再設計。
二、繼續僱用補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第 5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得辦理下列事
項:
一、穩定就業協助。
二、重返職場協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