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人力資本提昇相關研習活動計畫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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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範圍如下:
(一)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國內研討活動。
(二)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觀摩會。
(三)國內(外)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交流活動。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
      之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態度及勞動價值之推廣相關活動。
    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者,本局將不予審核
    ,且不另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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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單位應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
    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
    團體、各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但公立學
    校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不得提出申請。
    本計畫優先補助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辦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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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國內研討活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
    計畫書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五十萬元。
    本計畫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觀摩會、國內(外)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
    交流活動與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
    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態度及勞動價值推廣相關活
    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
    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提案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機關補助金額、預計門票收入及其他
    收入全部列出,於加計本局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全案所提計畫書所需
    總經費為原則。
    提案單位已獲補助,但未執行或核定補助金額之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
    十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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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單位應檢具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各一份,並備齊下列文
    件一式十五份(以 A4 紙張大小單面及中文橫式書寫)及電子檔各一
    份,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二)計畫經費支出及收入概算表(如附件二),並應依下列經費項目及
      規定編列:
      1.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譯費、稿費、審
        查費、會議紀錄整理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
        間之報酬(含生活費)、機票、保險費及國內交通費、場地費、
        場地佈置費、場地設備使用費、活動網頁建置(限後續效益二年
        內者)及資料維護費、攝影費、錄音費、食宿費、茶點費、書籍
        資料印製費、邀請函及信封印製費、成果專輯印製費、光碟製作
        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聯誼活動費、參觀訪視之門
        票費、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及雜費等。另設備費及行政管理
        費不予補助。
      2.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
        行注意事項」。
      4.提案單位於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預計收支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局補助費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
(三)計畫審核表(如附件三):應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核項目說明。
(四)其他經本局要求之必要文件。
    提案單位備齊前項文件及電子檔後,應掛號郵寄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訓練發展組(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四樓,
    聯絡電話:(○二)八五九○二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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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案單位申請補助「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國內研討活動」之期限,本
    局將另行公告。
    公告期限屆至後,本局應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核小組,
    審核決定補助之單位,並得視需要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本局於接獲補助「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觀摩會」、「國內(外)人力
    資本提昇相關之交流活動」及「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
    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態度及
    勞動價值之推廣相關活動」之申請後,採書面審核決定補助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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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於審核結束後,將個別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核結果;不予補助
    之單位,不另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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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案單位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變
      更之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
      本局對計畫之實施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案件之重
      複申請情形及超出所需經費情事,並加以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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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且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一)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二)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三)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四)實際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五)講師、主持人及與談人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八)。
  (六)其他經本局要求之書表文件及物件。
      本局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之提案單位另檢送原始憑證影本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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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核撥之補助款,以實際支出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但接
      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有接受其他機關補助、門票收入或其他收入時,
      應一併加計,且本局補助金額得予核減以不超過實際支出總額為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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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
      經查提案單位有以不實資料、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逕自變更計畫
      內容者或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
      局提出書面說明者,本局得視其情節不予補助或減少、停止、撤銷
      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其溢領補助款項,且二年內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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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及審計
      單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