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人力資本提昇相關活動計畫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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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國家人力資本素質及勞
    動競爭力,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業能力提升活動,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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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範圍如下:
(一)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國內或國際性研討活動。
(二)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國內觀摩會、發表或研習等活動。
(三)國內(外)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交流活動。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獲准居留之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
      、技能、態度等相關活動。
    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者,本署將不予審核
    ,且不另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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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單位應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
    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
    團體、各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但公立學
    校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不得提出申請。
    本計畫優先補助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辦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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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人力資本提昇相關研討活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分
    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其中國內研討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五十萬
    元,國際性研討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二百萬元。
    本計畫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辦理之活動經費,每案補
    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第一項國際性研討活動每場次與會人數應達二百人以上,參與國籍應
    至少三國以上,並應提供至少三十個名額予本署及相關人員與會。 
    提案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機關補助金額、預計門票收入及其他
    收入全部列出,於加計本署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全案所提計畫書所需
    經費為原則。 
    提案單位已獲補助,但未執行或核定補助金額之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
    十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計畫核予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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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計畫經費補助應於活動辦理前事先一個月前提出申請,惟如依
    第二點第一項申請國際性研討活動之補助應於辦理活動前五個月提出
    申請。當年度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及補助。
    本計畫之執行期間為自接獲審核結果通知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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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單位應檢具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各一份,並備齊下列文
    件一式十份(A4  規格,中文橫式書寫)及電子檔一份,向本署提出
    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二)計畫經費支出及收入概算表(如附件二),並應依下列經費項目及
      規定編列:
      1.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議費、稿費、審查
        費、邀請國外人士來臺期間之報酬(含生活費)、機票、保險費
        及國內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場地設備使用費、活動網
        頁建置(限後續效益二年內者)、攝影費、錄音費、食宿費、茶
        點費、書籍資料印製費、邀請函及信封印製費、成果專輯印製費
        、光碟製作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聯誼活動費、參
        觀訪視之門票費、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手語翻譯費、參加
        國際組織之報名費或註冊費、雜費及其他經本署審核之必要費用
        等。另設備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
        項」。
      4.提案單位於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預計收支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署補助費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三):應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核項目說明。
(四)其他經本署要求之必要文件。
    提案單位備齊前項文件及電子檔後,應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訓練發展組(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百三十九號四樓,聯絡電話:
    ((○二)八九九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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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於接獲提案單位之申請後,原則採書面審核決定補助單位及額度
    ,惟如遇國際性研討活動經費補助申請案件或認有專案審查之必要者
    ,可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核小組,審核決定補助之單位
    ,並得視需要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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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原則如下:
(一)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二)提案內容與本補助計畫目的之相符性。
(三)提案單位之執行能力。
(四)提案規劃之合理性、正當性及達成預期績效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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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於審核結束後,將個別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核結果;不予補助
    之單位,不另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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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已獲本署核定補助辦理活動之單位,應配合辦理本署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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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案單位所送計畫應按本署核定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變
      更之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本署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
      本署對計畫之實施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案件之重
      複申請情形及超出所需經費情事,並加以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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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且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一)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二)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三)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四)實際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五)講師、主持人及與談人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八)。
  (六)原始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
  (七)其他本署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及物件。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
      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本署審查後,予以核銷。所檢附之支出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以
      支出分攤表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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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署核撥之補助款,以實際支出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但接
      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有接受其他機關補助、門票收入或其他收入時,
      應一併加計,且本署補助金額得予核減以不超過實際支出總額為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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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署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提案單位有
      以不實資料、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逕自變更計畫內容者、成效不
      佳或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署提
      出書面說明者,本署得視其情節不予補助或減少、停止、撤銷或廢
      止補助,並追繳其溢領補助款項,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
      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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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
      練補助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