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人力資本提昇相關活動計畫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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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範圍如下:
(一)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國內或國際性研討活動。
(二)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國內觀摩會、發表或研習等活動。
(三)國內(外)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交流活動。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獲准居留之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
      、技能、態度等相關活動。
    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者,本署將不予審核
    ,且不另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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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人力資本提昇相關研討活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分
    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其中國內研討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五十萬
    元,國際性研討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二百萬元。
    本計畫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辦理之活動經費,每案補
    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第一項國際性研討活動每場次與會人數應達二百人以上,參與國籍應
    至少三國以上,並應提供至少三十個名額予本署及相關人員與會。 
    提案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機關補助金額、預計門票收入及其他
    收入全部列出,於加計本署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全案所提計畫書所需
    經費為原則。 
    提案單位已獲補助,但未執行或核定補助金額之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
    十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計畫核予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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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計畫經費補助應於活動辦理前事先一個月前提出申請,惟如依
    第二點第一項申請國際性研討活動之補助應於辦理活動前五個月提出
    申請。當年度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及補助。
    本計畫之執行期間為自接獲審核結果通知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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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單位應檢具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各一份,並備齊下列文
    件一式十份(A4  規格,中文橫式書寫)及電子檔一份,向本署提出
    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二)計畫經費支出及收入概算表(如附件二),並應依下列經費項目及
      規定編列:
      1.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議費、稿費、審查
        費、邀請國外人士來臺期間之報酬(含生活費)、機票、保險費
        及國內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場地設備使用費、活動網
        頁建置(限後續效益二年內者)、攝影費、錄音費、食宿費、茶
        點費、書籍資料印製費、邀請函及信封印製費、成果專輯印製費
        、光碟製作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聯誼活動費、參
        觀訪視之門票費、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手語翻譯費、參加
        國際組織之報名費或註冊費、雜費及其他經本署審核之必要費用
        等。另設備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
        項」。
      4.提案單位於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預計收支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署補助費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三):應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核項目說明。
(四)其他經本署要求之必要文件。
    提案單位備齊前項文件及電子檔後,應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訓練發展組(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百三十九號四樓,聯絡電話:
    ((○二)八九九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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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於接獲提案單位之申請後,原則採書面審核決定補助單位及額度
    ,惟如遇國際性研討活動經費補助申請案件或認有專案審查之必要者
    ,可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核小組,審核決定補助之單位
    ,並得視需要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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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原則如下:
(一)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二)提案內容與本補助計畫目的之相符性。
(三)提案單位之執行能力。
(四)提案規劃之合理性、正當性及達成預期績效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