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促進職業訓練相關交流活動計畫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2
二、本計畫補助範圍如下:
(一)倡導職業訓練相關之知識、技能、觀念之研討(習)會、講習會、
      國際會議。
(二)其他有助職業知能、技能等研討(習)會、講習會、國際會議。
    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者,本署將不予審核
    ,且不另退回原件。
4
四、本計畫活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及本
    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分項標準額度為
    上限,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
    每場次與會人數應達二百人以上,並應提供至少十五個免費名額予本
    署或相關人員與會。
    提案單位接受本計畫補助,同年度以一次為限,且核定補助金額之執
    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計畫核予補助經費。
6
六、提案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A4  規格,中文橫式書寫)及
    電子檔一份,向本署提出申請補助:
(一)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三)計畫經費支出及收入概算表(如附件二),並依下列經費項目及原
      則編列:
      1.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譯費、稿費、審
        查費、邀請國外人士來臺期間之報酬(含生活費)、機票、保險
        費及國內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場地設備使用費、活動
        網頁建置(限後續效益二年內者)、攝影費、錄音費、食宿費、
        茶點費、書籍資料印製費、邀請函及信封印製費、成果專輯印製
        費、光碟製作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聯誼活動費、
        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手語翻譯費、參
        加國際組織之報名費或註冊費、雜費及其他經本署審核之必要費
        用等。另設備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
      4.提案單位於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預計收支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署補助費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計畫自評表(如附件三)。
(五)其他經本署要求之必要文件。
    提案單位備齊前項文件及電子檔後,得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訓練發展組(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百三十九號四樓,聯絡電話:
    (○二)八九九五六○○○)。
7
七、本署於接獲提案單位之申請後,原則採書面審核決定補助單位及額度
    。如有專案審查之必要者,可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核小
    組,審核決定補助之單位,並得視需要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12
十二、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且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一)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二)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三)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四)實際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五)講師、主持人及與談人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八)。
  (六)原始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
  (七)其他本署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及物件。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
      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本署審查後,予以核銷。所檢附之支出憑證
      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以支出分攤表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