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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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以前,年滿二十歲,於視覺障礙服務相
    關機(構)、團體或特教學校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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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於視覺障礙服務相關機(構)、團體或特教學校
    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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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符合內政部認定之定向行動訓練課程及時數之訓練計畫,取得結
    業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