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陪同及通譯費用請領方式:
(一)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協助之外籍勞工符合第二
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由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
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併
入地方政府每四個月為一期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經費作業
,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報請領,並覈實辦理結報作業。
(二)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之陪同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
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之外籍勞工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由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臨時收容安置費
」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於其終止安置後,併入持工作簽證之人
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個案結報作業合
併辦理。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應併入當年度之安置保護費用結
報作業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