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通譯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協助翻譯者:
1.上班期間出勤者,其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
各縣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不
補助翻譯費用。
2.非上班時間出勤者,依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但以二
十小時為限;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
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
(二)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
通譯人員協助翻譯者,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五百元整(不另行補
助差旅費),執行通譯時間逾二小時者,自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
依一百五十五元補助,同一案件於同日之逾時時數以六小時為限。
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通譯費用之補助標
準,以一案計。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通譯
費用分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