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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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營利組織應於接獲外籍勞工申訴後一小時內,依本要點流程圖(如
    附件一)以電話聯繫或傳真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聯繫單及回報單(
    如附件二)至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認定是否符合第二點之規定。
    經認定為陪同案件之適用對象,地方政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地方政府應於三十分鐘內聯繫非營利組織指派具雙語能力之陪同人
      員(陪同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二)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地方政府應另行指派通譯人員
      (通譯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四)於陪同詢問過程中
      協助翻譯。
(三)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小時內到場,與外籍勞工晤
      談及瞭解案情,並協助進行筆(紀)錄製作。
(四)確認筆(紀)錄製作完成後,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筆(紀)錄
      上簽名,並填寫陪同外籍勞工詢問聯繫單及回報單,當日回報所屬
      非營利組織,並傳送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指派人員陪同詢問或協助翻譯,
    遇同一案件須協助通譯之外籍勞工人數眾多,且有特殊情形者,得增
    派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