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陪同及通譯費用請領方式:
(一)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
屬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之外籍勞
工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者,由年度就
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實施計
畫經費項下支應,併入地方政府每四個月為一期之「外籍勞工諮詢
服務中心」經費作業,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申報請領,並覈實辦理
結報作業。
(二)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
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之外籍勞工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由年
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臨時收容安置費」
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於其終止安置後,併入持工作簽證之人口
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個案結報作業合併
辦理。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應併入當年度之安置保護費用結報
作業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