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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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依就業服務法入國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以下簡稱外籍勞工)於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爰建立非營利組織指派
    所屬人員陪同外籍勞工製作詢問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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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陪同人員、通譯人員名冊備檔:
(一)非營利組織辦理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應建立陪同人員、通
      譯人員資格條件及名冊之相關資料檔案,並將資料檔案分別彙送管
      轄地方政府備案及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陪同人員、通譯人員資料有變動時,應分別彙送相關資料至管轄地
      方政府及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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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陪同及通譯費用請領方式:
(一)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
      屬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之外籍勞
      工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者,由年度就
      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實施計
      畫經費項下支應,併入地方政府每四個月為一期之「外籍勞工諮詢
      服務中心」經費作業,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申報請領,並覈實辦理
      結報作業。
(二)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
      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之外籍勞工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由年
      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臨時收容安置費」
      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於其終止安置後,併入持工作簽證之人口
      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個案結報作業合併
      辦理。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應併入當年度之安置保護費用結報
      作業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