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陪同人員係陪同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適時協助外國人陳述意見、提
供心理支持、法律諮詢,並於陪同過程,提醒外國人注意相關權益事
項。
陪同人員之指派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由非營利組織指派。
(二)非營利組織依外國人之要求,由該組織自行指派。
通譯人員係協助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提供翻譯服務,將外國人之主
張陳述詳實傳達。
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應另行指派通譯人員,通譯人員
之指派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
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
(二)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通譯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
通譯人員。
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之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符合第二點之陪同事
由及第五點所定資格條件,經地方政府審核不符相關規定者,不予核
發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