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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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為有效管理全國身
    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確保
    服務資訊資料安全,保護民眾隱私,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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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系統使用人員包括中央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人員、接受政府補助或
    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社區化)就業、庇護性就業、居家就業
    、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轉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等單
    位直接提供服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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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系統帳號使用者資格:
(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
      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之各專業人員資格。
(二)其他服務人員:應敘明理由應報經中央或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書面同
      意,並送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三)中央、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職訓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
      服中心)人員:依主管機關業務,直接監督之業務人員,經職訓局
      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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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中央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補助或委託單位之人員,填寫帳號申請
    表(如附表),送交補助或委託單位審查資格符合後,審查單位應指
    定聯繫人員向職訓局提出申請。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職訓局所屬就服中心之人員於填寫帳號申請表後
    ,應指定聯繫人員向職訓局提出申請。
    職訓局各業務承辦人,填寫帳號申請表後,由單位主管核定後向系統
    管理員提出申請。
    職訓局(系統管理員)接獲第一項至前項之申請表後,應於審查後三
    個工作天內回覆申請帳號及密碼,並將帳號副知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聯
    繫人員。
    本系統帳號之啟用、停用及恢復使用申請程序,應依第一項至前項程
    序辦理,受補助或受委託單位、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職訓局所屬就服
    中心之帳號使用人離職,應指定聯繫人員申請停用離職人員之帳號,
    未申請停用者由職訓局系統管理員依職權逕予停用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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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系統帳號使用者得進行與其業務相關之資料查詢、登錄及檔案傳輸
    ,不得自行更改或竊取未經核准使用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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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系統帳號使用者對於其密碼負保密責任,中央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
    、職訓局所屬就服中心應予督導,嚴禁洩漏或交付與業務職責不相關
    之他人共享使用。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臨時離開座位時,應即登出系
    統,避免遭他人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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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系統帳號使用者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