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受中央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補助或委託單位之人員,填寫帳號申請
表(如附表),送交補助或委託單位審查資格符合後,審查單位應指
定聯繫人員向職訓局提出申請。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職訓局所屬就服中心之人員於填寫帳號申請表後
,應指定聯繫人員向職訓局提出申請。
職訓局各業務承辦人,填寫帳號申請表後,由單位主管核定後向系統
管理員提出申請。
職訓局(系統管理員)接獲第一項至前項之申請表後,應於審查後三
個工作天內回覆申請帳號及密碼,並將帳號副知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聯
繫人員。
本系統帳號之啟用、停用及恢復使用申請程序,應依第一項至前項程
序辦理,受補助或受委託單位、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職訓局所屬就服
中心之帳號使用人離職,應指定聯繫人員申請停用離職人員之帳號,
未申請停用者由職訓局系統管理員依職權逕予停用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