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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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依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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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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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範圍:年度預算計畫編列項目如下:
(一)可編列項目:
      1 依據地方產業特性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團體合辦就業服務、職
        業訓練及人力培訓等事項。
      2 結合地方企業及民間公益團體,開拓就業機會及辦理職前與在職
        訓練。
      3 結合學校及地方資源,加強辦理就業諮詢(商)、轉業輔導及生
        涯規劃等事項。
      4 加強外勞管理與服務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5 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不可編列項目:
      1 非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用途。
      2 涉及津貼或補助由全國一致性規劃之項目(例如就業促進津貼、
        婦女托兒托老津貼、訓練津貼...等等)。
      3 中央已統籌規劃編列之項目(例如、技能檢定、技能競賽...
        等等)。
      4 公立就業服務及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運作所需費用由中央統籌編列
        專款支應。
      5 投資及置產計畫硬體設備項目。
      6 出國計畫項目。
      7 與促進國民就業無關之其他事項(例如勞工安全衛生、勞工育樂
        中心修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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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編制原則:年度預算計畫編製原則:
(一)編製優先順序:
      1 直接促進國民就業之事項,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三章促進就業規
        定之各項措施。
      2 加強外勞管理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3 相關就業服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事項。
      4 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公務預算」與「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不可重複編列,且不得以就
      業安定基金預算取代公務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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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比例與額度:年度預算編製分配比例如下:
(一)地方經費分配比例為就業安定費扣除諸如:技能檢定、代辦技術養
      成等收支併列及機具設備折舊攤銷部分年度歲出預算數百分之十至
      十五。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地方經費分配比例中可編列經費額度,以
      其前年平均勞動力、失業及外勞等人數所占比例加權計算,計算方
      式詳如附表,分配額度未達推動業務所需基本費用之縣市,依實際
      需求核定額度。
(三)分配直轄市及縣(市)可編列經費額度中,編製「促進國民就業」
      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為原則,編製「外籍
      勞工管理及其他」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例,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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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查程序:編製程序與審查作業分四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編
      製規定,籌編其轄區性年度預算計畫,依限將所編製之年度預算計
      畫傳送電子檔予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第二階段: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據計畫性質,將所有計畫分請業
      務職掌單位初審,並依限提出初審意見,供就業安定基金委員審查
      時參考。
(三)第三階段:提請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
(四)第四階段: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報行政院核
      轉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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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考核管理:
(一)預算編製計畫單位之前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未
      能配合本會政策執行者或未依期限提報計畫經費者、未依限於年度
      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者,均不予納編或依比例減列計畫經費。另凡
      考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次年不予補助。
(二)為加強管理功能,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透過就業服務策進委員
      會積極管理就業安定基金年度計畫預算之編製及執行,並指定專人
      負責該基金年度預算編製、協調、執行及管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