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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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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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加強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以下簡稱外
    籍勞工)管理事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得依本要點規定,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計畫申請經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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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計畫編列項目如下:
(一)可編列項目:
      1.依據地方產業特性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團體合辦就業服務、職
        業訓練及人力培訓等事項。
      2.結合地方企業及民間公益團體,開拓就業機會與辦理職前及在職
        訓練。
      3.結合學校及地方資源,加強辦理就業諮詢(商)、轉業輔導及生
        涯規劃等事項。
      4.加強外籍勞工管理與服務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5.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不可編列項目:
      1.非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用途。
      2.涉及津貼或補助由全國一致性規劃之項目。
      3.中央已統籌規劃編列之項目。
      4.公立就業服務及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運作所需費用,由中央統籌編
        列專款支應。
      5.投資、購置不動產或設備單價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6.出國計畫項目。
      7.與促進國民就業或外籍勞工管理無關之事項。
      8.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但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
        財產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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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預算計畫編製原則:
(一)編製優先順序:
      1.直接促進國民就業之事項,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三章促進就業規
        定之各項措施。
      2.加強外籍勞工管理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3.相關就業服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事項。
      4.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公務預算」與「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不可重複編列,並不得以就
      業安定基金預算取代公務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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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預算編製分配比率如下:
(一)補助地方經費比率為年度歲出預算數扣除收支併列計畫後百分之十
      至十五。
(二)地方政府於地方經費分配比率中可編列經費額度,以其前年平均勞
      動力、失業及外籍勞工等人數所占比率加權計算,計算方式詳如附
      表,分配額度未達推動業務所需基本費用之縣市,依實際需求核定
      額度。
(三)分配地方政府可編列經費額度中,編製「促進國民就業」項目年度
      計畫經費比率,以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為原則,編製「外籍勞工管理
      及其他」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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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製程序與審查作業分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由地方政府依據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編製規定,籌編
      其轄區性年度預算計畫,依限將所編製之年度預算計畫備文併電子
      檔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第二階段: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及相關規範審查核定。 
(三)第三階段:提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報告備查後,據以執行。
    地方政府未足額申請或計畫經費未獲核定,致經費賸餘時,由本部收
    回統籌受理地方政府另申請之提案,並依地方政府最近一期評鑑成績
    、行政作業配合度等項目,評選優良之地方政府及計畫,按優先順序
    核給。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或重大經濟因素提送之計畫經審查後,得
    列入優先順序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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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對地方政府辦理執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相關計畫,其考核管理如
    下:
(一)地方政府領款後,應存入專為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而設立之
      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
      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計畫執
      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專戶辦理
      結案。
(二)為暸解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執行情形,本部得辦理評
      鑑,並依評鑑結果辦理獎懲。
(三)評鑑總評成績列丙等者,其下年度補助額度減列百分之十,並納入
      前點第二項賸餘經費統籌分配。
(四)為加強管理功能,地方政府應透過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積極管理就
      業安定基金年度計畫預算之編製及執行,並指定專人負責該基金年
      度預算編製、協調、執行及管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