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為辦理環測機構查核相關事項之審查,得設置作業環境測定機構 查核審定小組(以下簡稱審定小組)。
四、審定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會遴聘相關機關及具有專業技術之 學者、專家組成之,並由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 召集人,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審定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 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環測機構或團體代表列席。 審定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本會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審定小組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查環測機構之書面資料及查核結果資料。 (二)審議環測機構之查核結果、查核報告書及查核分級。 (三)環測機構不服查核結果之申復案件審查。 (四)查核工作之執行、檢討、建議及相關改進事項。 (五)其他與查核相關事項之審查。
七、審定小組對環測機構查核結果之審查重點事項如下: (一)受查核環測機構查核結果之分級。 (二)受查核環測機構近一年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或相關法令,經主管機 關廢止、暫停執行業務通知改善或警告等處分情形。 (三)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十一、查核執行方式: (一)查核機構就本會已公告之環測機構,依其規模、性質以分層隨機 抽樣方式,抽選實施查核之環測機構,並函知受查核環測機構。 (二)環測機構於接獲查核通知後,應於二十日內準備查核書面文件清 單資料(如附件一)送交查核機構,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三)查核機構或查核人員於進行書面文件審查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 通知受查核環測機構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 ,得列為缺失或扣分事項。 (四)查核機構完成書面審查後,應指派查核人員與邀集有關機關(構 )或團體等組成查核小組,前往受查核環測機構進行現場查核。 (五)查核人員於執行現場查核時,應依查核指標(如附件二)進行評 分,受查核環測機構應指派主管人員會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或其他干擾行為妨礙查核之進 行。 (六)查核機構完成查核後,應將查核結果製作成查核報告陳報審定小 組審查。
十二、查核機構對環測機構查核結果之分級,應按下列五種等級評定,並 提交審定小組審查後決之: (一)優等: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達八十分至八十九分者。 (三)乙等:達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 (四)丙等:達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本會對前項查核分級結果得公開之,並核轉受查核環測機構及勞動 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