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查核執行方式:
(一)查核機構就本部已公告之監測機構,進行第一階段書面資料審查
,再依其規模、性質以分層隨機抽樣方式,決定第二階段實施現
場查核之監測機構,並函知受查核之監測機構。
(二)監測機構於接獲書面資料審查之查核通知後,應於十日內準備查
核書面文件清單資料(如附件一),送交查核機構,進行書面資
料審查。
(三)查核機構於進行書面資料審查時,應依查核指標(如附件二)評
定分數,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受查核監測機構限期補正或
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失或扣分事項。
(四)查核機構完成書面審查後,應指派查核人員組成查核小組,前往
受查核監測機構及執行作業環境監測相關業務之作業場所進行現
場查核。
(五)查核人員於執行現場查核時,應就第一階段書面資料審查之項目
,要求受查核監測機構提出說明。受查核監測機構應指派主管人
員會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
或其他干擾行為,妨礙查核之進行。
(六)查核機構完成查核後,應將查核結果製作成查核報告陳報審定小
組審查。
(七)第四款之現場查核,必要時得由本部洽請勞動檢查機構會同前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