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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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審查事業單位或勞工申請因
    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就業發展及協助措施之資格,特設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就業發展及協助
    申請案件審查會(以下簡稱本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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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審查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申請協助措施之事業單位或勞工與貿易自由化影響之關聯性,
      以認定其資格。
(二)決議事項爭議案件之協調。
(三)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方案相關措施之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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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勞委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之,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勞委會聘請下
    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二人。
(四)勞委會代表二人。
(五)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六)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二人。
    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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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委會派員兼任之,襄助召集人綜理有
    關業務;相關幕僚作業,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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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審查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
    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前項會議,得由召集人視議題性質邀請業務相關之政府單位、涉及產
    業之產業工會或同業公會等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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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審查會委員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於勞委會未對外發表前
    ,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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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開會時除政府單位代表外,其餘委員得依
    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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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審查會所需經費,由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