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勞委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之,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勞委會聘請下 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二人。 (四)勞委會代表二人。 (五)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六)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二人。 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