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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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勞委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之,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勞委會聘請下
    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二人。
(四)勞委會代表二人。
(五)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六)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二人。
    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