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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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推行訓練品質管理,樹立
    學習楷模,強化整體訓練品質水準及提昇我國人力資本,特訂定本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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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訓練品質獎(以下簡稱本獎項),設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
    訓練機構獎及非營利組織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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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大型企業獎: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
(二)申請單位需於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訓
      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 TTQS) 銀牌以上之分數。
(三)至當年度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
      事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四)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勞
      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中小企業獎: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
(二)申請單位需於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訓
      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 TTQS) 銀牌以上之分數。
(三)至當年度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
      事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四)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勞
      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
    前二項規定所指中小企業,其認定標準依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訓練機構獎:
(一)含政府機關在內,依法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
(二)申請單位需於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訓
      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 TTQS) 銀牌以上之分數。
(三)至當年度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
      單位。
(四)自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
(五)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勞
      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非營利組織獎:
(一)依法辦理工會、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登記之團體。
(二)申請單位需於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訓
      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 TTQS) 銀牌以上之分數。
(三)至當年度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
      單位。
(四)自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
(五)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勞
      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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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項每二年辦理一次;得獎者,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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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獎項每屆選拔表揚之名額以十二名為原則,各獎項名額之分配由評
    審小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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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獎之企業單位、訓練機構及非營利組織,由本會規劃提供獎勵措施
    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
(二)編印國家訓練品質獎得獎案例專刊。
(三)得獎者實績刊登於本會職業訓練局相關網站,並透過本會職業訓練
      局及執行單位藉由媒體向社會廣為推薦宣傳。
(四)依頒獎之次一年度本計畫預算額度,以全額或定額之方式,獎勵上
      年度得獎單位代表各一名,由本會派員帶隊組團赴國外參加訓練品
      質發展組織觀摩活動,或人力資源培訓發展相關之國際研討會,或
      美國訓練與發展協會(簡稱 AS-TD)、國際培訓總會(簡稱 IFTDO
      )、亞洲培訓總會(簡稱 ARTDO)、美國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稱
      SHRM)等舉行之年會。
(五)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受獎勵單位代表,須於活動結束後提供三千字以上
    之觀摩心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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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獎項選拔之受理報名時間及報名方式,由本會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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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附表 1-1)、基本資料表(附表 1-2)、組織圖及 TTQS
      評核結果公文影本各一份。
(二)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醫療保健服務業請加附醫療衛生
      相關機構之評鑑證明)、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
      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為
      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本會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繳交勞工保險
      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
      明文件影本。
(四)中小型事業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非中小型事業機構及醫療保健服
      務業,免附)。
(五)單位 LOGO 圖及卓越事蹟相關照片之 jpg  格式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六)入圍複審之單位需另提送自評表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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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獎項之評審,由評審小組進行。
    評審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審事宜。召
    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審小組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負責下列工作:
(一)召集人擔任初、複審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之主席。
(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負責協調各類組委員人數,以因應分類組審查時
      之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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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複審及決審四階段(如附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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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審前準備作業如下:
  (一)評審小組講習:應於初審前辦理。其內容包括本獎項評審標準、
        作業流程及其他評審相關事項,並得邀請專家、學者以演講之方
        式進行。
  (二)評審小組依獎項類別(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訓練機構獎及
        非營利組織獎等四類)進行分組,其中各類別可視申請件數多寡
        再予分組。
  (三)各類組推選一位類組召集人,負責召開類組會議,並代表該類組
        出席初、複審之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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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格審查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工作小組於接獲申請資料後,依獎項類別進行資格審查。
  (二)召開資格審查會議,並通知各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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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初審作業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書面評審:各類組之評審小組單獨就申請者提供之申請資料進行
        書面審查,並依照本獎項評審標準進行評分,評分高於八百分(
        含)者入圍複審。
  (二)類組會議:各類組之評審小組評分後,由類組召集人,召開類組
        會議。類組召集人依書面審查評分結果(取各評審小組委員評分
        之算數平均數)進行排序,並依據此序位,由該類組會議討論推
        薦入圍之件數。必要時,得就書面審查之原評分數微調。
  (三)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召開類組召集人聯席會
        議,評審小組副召集人及各類組之類組召集人出席;由各類組召
        集人報告評審結果,採共識方式決定入圍複審名單。各類組推薦
        進入複審之案件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四件為原則,並得視當年度
        各類組申請者之水準,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協調彈性調整名額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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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複審作業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現場評審:由各類組之評審小組至該類組入圍複審階段之所有企
        業、組織及團體進行現場評審。該類組之委員時間不能配合者,
        得徵求其他類組委員代替之。但原該類組之評審委員應至少二人
        ,全程參與該類組所有入圍複審者之現場評審活動。每一家企業
        、組織或團體之現場評審小組委員應推選一人為主審,負責現場
        評審時之協調事項,並於評審後負責彙總每位評審委員之意見,
        以撰寫綜合意見書。現場評審成績以該組初審平均成績為基準,
        再依現場評審結果給予加減分。
  (二)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
        1.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類組召集人參加會議,討論各
          類組現場評審之結果,並由類組召集人說明。評審小組召集人
          、副召集人有參與現場評審者,得主動表示意見;並得經討論
          後,調整該類組現場評審成績。
        2.各獎項類別入圍決審名單以合計不超過十二名為原則。推薦名
          額超過十二名,評審小組召集人應協調各類組,達成推薦入圍
          決審名單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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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決審作業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評審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由評審小組針對複審類組召集人聯席
        會議之共識進行審查,經評審小組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通過,決議獲獎名單。
  (二)類組召集人負責報告該類推薦之名單及理由,所有委員對推薦名
        單採整體審查;委員有反對意見者,必須敘明反對之個案及理由
        。
      經前項程序仍未達通過之門檻者,由主席彙整委員反對之個案交付
      會議充分討論後,再行個案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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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評審委員遴聘,由本會職業訓練局依政府採購法招標之得標廠商擬
      定建議名單後,報經本會核定,並發聘函。
      評審委員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
  (四)從事職業訓練輔導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從事企業內部管理階層職位五年以上者。
  (六)從事法人機構之顧問五年以上者。
      曾擔任本會補助之相關計畫執行單位顧問、評審委員或具有國家計
      畫重點產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者,得列為優先遴聘對象。
      評審委員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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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評審委員須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評審委員如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評審委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單位或其關係人議案之審議及
        表決。
      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小組召集人應停止其執行職務。
      評審委員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評審小組召集人認該評
      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評審小組召集人知有
      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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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評審標準依申請單位申請獎項類別分為二類(如附件 1、附件 2)
      ,依各項整體表現進行綜合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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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單位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
      標、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時,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
      權利,並將其獎座、獎狀及獎勵金繳回本會。未繳回者,由本會追
      繳之。
      本會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者,申請單位應賠償本會全部
      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