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行人才發展,樹立學習楷模,提升
    整體人才發展水準及強化我國人力資源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2
二、國家人才發展獎(以下簡稱本獎項),設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
    訓練機構獎、機關團體獎及個人傑出實踐獎。
3
三、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大型企業獎: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或醫療
        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教學醫院者。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
        下簡稱 TTQS) ,舊稱訓練品質系統」企業機構版評核銅牌以上
        ,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
        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中小企業獎: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核准發給開業執照之診所(開業醫院)及經
        評鑑為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者。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銅牌以
        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
        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訓練機構獎:
      1.含學校推廣教育單位在內,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 TTQS 訓練機構版評核銅牌以
        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
        位。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學校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
        、離職及資遣準備金。
(四)機關團體獎:
      1.政府機關(構)、依法辦理工會、公(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
        法人設立登記之團體。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 TTQS 企業機構版或訓練機構
        版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
        位。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政府機關(構)依規定提繳公教人
        員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
(五)個人傑出實踐獎:以入圍實地審查單位所推薦之人選為當然入圍者
      ,無須另行報名。
    報名單位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拒
    絕往來戶。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
    安全與衛生、環境保護等情事之一者。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
    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各報名單位間有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或負責人為同一
    人及具配偶關係者,經複審共識會議討論認其訓練體系運作無明顯相
    互區隔與獨立者,得通知其自行協商限期擇一報名單位參加,未能於
    期限內擇定者,評審得擇優參選。
    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者,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本計畫
    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與衛生、環境保護等之情事經查確定
    者,本部得撤銷其參選或得獎資格。
4
四、本獎項每年辦理,當年度得獎者,二年內(含獲獎當年)不得再報名
    參加本獎項。
5
五、本獎項每年選拔表揚之名額以十四名為原則,各獎項名額之分配由評
    審小組定之,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得從缺。
6
六、獲獎之企業單位、訓練機構、機關團體及個人,由本部規劃提供獎勵
    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
(二)編印國家人才發展獎得獎案例專刊。
(三)得獎者實績刊登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網站,並透過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及執行單位藉由媒體向社會廣為推薦宣傳。
(四)以定額獎勵上年度得獎單位推薦代表及得獎者個人,赴國外參加人
      力資源發展相關之國際研討會或人才發展協會(簡稱 ATD)、國際
      培訓總會(簡稱 IFTDO)、亞洲培訓總會(簡稱 ARTDO)、美國人
      力資源管理協會(稱 SHRM) 等舉行之年會,參加亞洲區(不含紐
      、澳地區)之研討會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整;參加亞洲區
      以外之研討會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整。
(五)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依前項第四款受獎勵之得獎單位,須於該活動結束後提供至少三千字
    以上之觀摩心得報告。
7
七、本獎項選拔之受理報名時間及報名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8
八、報名本獎項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大型企業獎及中小企業獎請見附件二、訓練機構獎及機關
      團體獎請見附件三)紙本六份及光碟片一張。
(二)TTQS  評核結果公文影本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得獎證
      (明)書影本各一份。
(三)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醫療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
      機構之評鑑證明或開業執照)、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
      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
      廠商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構)無需繳交。
(四)最近一期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單位信用之證明影本一份(檢附之相關資料如附件四)。
(六)入圍複審並進入實地審查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 LOGO 圖及卓越事蹟
      相關照片之 jpg  格式電子檔光碟片一張、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
      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七)入圍複審之單位經通知後需另提送自評表及單位所推薦之個人報名
      表(如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及附件八)各一份,及檢附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單位信用報告。
    報名單位繳交之報名資料僅供本獎項選拔表揚作業之特定目的使用,
    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統一進行銷毀。
9
九、本計畫之評審分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三階段。
10
十、報名單位所送報名資料,依獎項類別進行資格審查、補件作業及結果
    通知,報名單位有資料不全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作業。
11
十一、本獎項之複審與決審,由評審小組進行。各階段評審小組設置評審
      九至十二人,並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審
      事宜。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審小組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勞資關係或人力資源發展相關領域
      專家學者與全國工商團體代表共同組成。
      評審之遴聘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擬定建議名單,報經本部核定後發
      函聘請。
      曾擔任本部相關計畫執行單位之顧問、評審或具有國家計畫重點產
      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與職業訓練輔導者、任企業內部管理或相關顧問
      職務五年以上經驗者,得列入為優先建議之評審名單。
      評審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表揚活動舉辦完成當年度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12
十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不得參與該單位評審及表決:
  (一)報名單位及所提資料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報名之單位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用
        、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評審認為本人或本部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報名單位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
        審之單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並經本部作成決定。
      評審知有前項迴避義務情事之一者,經告知評審小組召集人後,除
      評審小組召集人認該評審無須迴避外,評審小組召集人應停止其執
      行職務。
      評審小組召集人知評審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
      迴避。
13
十三、複審作業內容如下:
  (一)複審共識會議:針對本獎項評審標準、作業方式進行說明。
  (二)書面評審:就報名單位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依各獎項評
        審標準進行評分。
  (三)類組討論會議:由各類組之評審小組討論評分後推薦實地審查名
        單,件數以不超過二十件為原則。經出席類組討論會議評審二分
        之一以上決議,可增加之。
  (四)實地審查:由各類組之評審小組依前款推薦名單進行實地訪查。
  (五)複審綜合討論會: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召開,討論入圍決審階段之
        建議名單。以不超過十六件為原則。
14
十四、本獎項之決審作業,由決審小組召開決審共識會議,針對複審綜合
      討論會之結果進行審查,經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評審二分
      之一以上通過,決議獲獎名單。
15
十五、本獎項大型企業獎與中小企業獎評分標準如附件九,訓練機構獎與
      機關團體獎評分標準如附件十,個人傑出實踐獎評分標準如附件十
      一。評審小組依報名單位各項表現進行評分,評分表如附件五、附
      件六及附件七。
16
十六、為擴散標竿學習效益,協助強化及提升國內人力資源發展,獲獎單
      位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本計畫相關之發表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部得使用報名單位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告宣傳表揚之用
        。
  (三)獲獎單位應配合本部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
17
十七、獲獎單位於頒獎後三年內,有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與衛
      生、環境保護等之重大缺失者,或查有其報名資料標示不實、仿冒
      、侵犯他人商標、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者;獲獎個人於頒獎後
      三年內,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等法令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本部得撤銷其所獲頒之獎項並追回其獎座、
      獎狀及獎勵金。
      本部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者,報名單位得賠償本部全部
      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18
十八、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委託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之
      選拔與表揚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