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獲獎之企業單位、訓練機構、機關團體及個人,由本部規劃提供獎勵
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
(二)編印國家人才發展獎得獎案例專刊。
(三)得獎者實績刊登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網站,並透過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及執行單位藉由媒體向社會廣為推薦宣傳。
(四)以定額獎勵上年度得獎單位推薦代表及得獎者個人,赴國外參加人
力資源發展相關之國際研討會或人才發展協會(簡稱 ATD)、國際
培訓總會(簡稱 IFTDO)、亞洲培訓總會(簡稱 ARTDO)、美國人
力資源管理協會(稱 SHRM) 等舉行之年會,參加亞洲區(不含紐
、澳地區)之研討會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整;參加亞洲區
以外之研討會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整。
(五)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依前項第四款受獎勵之得獎單位,須於該活動結束後提供至少三千字
以上之觀摩心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