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獎項之複審與決審,由評審小組進行。複審階段評審小組設置評
審十二至二十名,決審階段評審小組設置評審九至十二人,並置召
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審事宜。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審小組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勞資關係或人力資源發展相關領域
專家學者與全國工商團體代表共同組成。
評審之遴聘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擬定建議名單,報經本部核定後發
函聘請。
曾擔任本部相關計畫執行單位之顧問、評審或具有國家計畫重點產
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與職業訓練輔導者、任企業內部管理或相關顧問
職務五年以上經驗者,得列入為優先建議之評審名單。
評審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表揚活動舉辦完成當年度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