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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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大型企業獎: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或醫療
        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者。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
        理之「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TQS )」評核銅牌以
        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
        業機構。但屬國家推動重點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中小企業獎: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核准發給開業執照之診所(開業醫院)及經
        評鑑為地區醫院者。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
        理之 TTQS 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
        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
        業機構。但屬國家推動重點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機關(構)團體獎:
      1.含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其推廣教育單位等,及依職業訓練機
        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在內,辦理訓練之機關(
        構)。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
        理之 TTQS 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
        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位。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政府機關(構)依規定提繳公教人
        員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學校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
        、離職及資遣準備金。
(四)非營利團體獎:
      1.依法辦理工會、公(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非
        營利團體。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
        理之 TTQS 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
        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
        位。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五)各類報名單位 TTQS 評核結果未達銅牌等級或未曾接受 TTQS 評核
      者,得接受本部至多二次 TTQS 公費輔導,並於複審階段開始前經
      TTQS  評核為銅牌等級以上者,始得進入複審階段之評選。輔導作
      業由承辦單位依報名單位送件順序進行安排。
    前項輔導作業因本計畫輔導經費用罄,仍得依「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
    範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報名單位登記所在地之 TTQS 分區服務中心
    申請輔導。
    報名單位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拒
    絕往來戶。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一至三年內,無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
    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者。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
    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各報名單位間屬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者,報名單
    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不得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金融
    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資料申請。
    分公司之人才發展績效及創新性與總公司有所差異者,得報名參加。
    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者,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本計畫
    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本部得撤銷其參
    選或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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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項每年辦理,當年度得獎者,自得獎當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
    報名參加本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