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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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行人才發展績效,樹立學習楷模,
    提升整體人才發展水準及強化我國人力資源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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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人才發展獎(以下簡稱本獎項),設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
    機關(構)團體獎、非營利團體獎及傑出個案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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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大型企業獎: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或經常僱用員工數超過二百人之事業單位;或醫療衛生相關機
      構經評鑑為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者。
(二)中小企業獎: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
      核准發給開業執照之診所(開業醫院)及經評鑑為地區醫院者。
(三)機關(構)團體獎:含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其推廣教育單位等
      ,及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在內,辦
      理訓練之機關(構)。
(四)非營利團體獎:依法辦理工會、公(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團體。
(五)傑出個案獎:
      1.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轄區內具人才發展創新性及效益擴
        散性之傑出個案單位,於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前向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提出推薦報名,不另受理單位報名參加,各分署推薦至多
        不超過二件。
      2.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得召開會議進行轄區傑出個案審查,並
        將推薦之傑出個案函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進行後續審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 TTQS 評核銅牌以上或有獲頒中央政府
        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第一項各類報名或推薦單位應符合下列各目要件:
    1.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
      單位。但屬國家推動重點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併為
      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2.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政府機關(構)依規定提繳公教人員保
      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學校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
      及資遣準備金。
    3.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
      戶。
    4.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一至三年內,無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
      、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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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項每年辦理,當年度得獎者,自得獎當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
    報名參加本獎項。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
    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各報名單位間屬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者,報名單
    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不得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金融
    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資料申請。
    分公司之人才發展績效及創新性與總公司有所差異者,得報名參加。
    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者,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本計畫
    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本部得撤銷其參
    選或得獎資格。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類報名單位未具中央政府機關主(合)
    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資格,且 TTQS 評核結果未達銅牌等級或未曾
    接受 TTQS 評核者,得接受本部至多二次 TTQS 公費輔導,並於複審
    階段開始前經 TTQS 評核為銅牌等級以上者,始得進入複審階段之評
    選。輔導作業由承辦單位依報名單位送件順序進行安排。
    前項輔導作業因本計畫輔導經費用罄,仍得依「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
    範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報名單位登記所在地之 TTQS 分區服務中心
    申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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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獎項每年選拔表揚之名額以十二名為原則,各獎項名額之分配由評
    審小組定之,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得從缺。
    傑出個案獎件數不列入前項所定名額計算,每年表揚名額至多不超過
    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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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獎之企業單位、機關(構)團體、非營利團體及傑出個案獎,由本
    部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
(二)本獎項得編列獎勵金,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機關(構)團體
      獎及非營利團體獎等獎組之得獎單位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定額獎勵
      金;傑出個案獎得獎單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定額獎勵金。
(三)編印國家人才發展獎得獎案例專刊。
(四)得獎者實績刊登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網站,並透過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及承辦單位藉由媒體向社會廣為推薦宣傳。
(五)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機關(構)團體獎及非營利團體獎等獎
      組之得獎單位得推薦代表一名,由本部於次年度組團赴國外參加人
      力資源發展相關觀摩、研習活動。但因不可抗力致無法赴國外參訪
      ,得以延期或其他替代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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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獎項選拔之受理報名時間及報名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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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本獎項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大型企業獎及中小企業獎請見附件二、機關(構)團體獎
      及非營利團體獎請見附件三)紙本(頁數以五十頁為限,其他資料
      應以電子檔提供)六份及光碟片一張。但傑出個案獎,不在此限。
(二)傑出個案獎應繳交推薦相關資料紙本(頁數以五十頁為限,其他資
      料應以電子檔提供)六份及光碟片一張,並填具推薦資料表(請見
      附件四)及推薦表(請見附件五)。
(三)TTQS  評核結果公文影本或中央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得獎
      證(明)書影本一份。但傑出個案獎,不在此限。
(四)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醫療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
      機構之評鑑證明或開業執照)、法人、機構、團體或事業單位依法
      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構)
      無需繳交。
(五)最近一期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單位信用之證明影本一份(檢附之相關資料如附件六)。但政府機
      關(構)無需繳交。
(七)入圍複審並進入實地審查及獲推薦參與傑出個案獎選拔之單位,須
      另繳交單位 LOGO 圖及卓越事蹟相關照片之 jpg  格式電子檔光碟
      片一張、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八)入圍複審及獲推薦參與傑出個案獎選拔之單位經通知後須另繳交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單位信用報告。但政府機關(構)
      無需繳交。
    報名單位繳交之報名資料僅供本獎項選拔表揚作業之特定目的使用,
    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統一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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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之評審分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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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報名單位所送報名資料,依獎項類別進行資格審查、補件作業及結果
    通知,報名單位有資料不全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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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獎項之複審與決審,由評審小組進行。複審階段評審小組設置評
      審十二至二十名,決審階段評審小組設置評審九至十二人,並各置
      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審事宜。召集人因故
      未能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審小組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勞資關係或人力資源發展相關領域
      專家學者與全國工商團體專家共同組成。
      複審評審小組除前項規定外,並得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指派代表共
      同評審。
      第二項評審之遴聘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擬定建議名單,報經本部核
      定後發函聘請。
      曾擔任本部相關計畫執行單位之顧問、評審或具有國家計畫重點產
      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與職業訓練輔導者、任企業內部管理或相關顧問
      職務五年以上經驗者,得列入為優先建議之評審名單。
      評審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表揚活動舉辦完成當年度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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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不得參與該單位評審及表決:
  (一)報名單位及所提資料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
        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報名之單位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用
        、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評審認為有需迴避之情事。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報名單位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
        審之單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並經本部作成決定。
      評審知有前項迴避義務情事之一者,經告知評審小組召集人後,除
      評審小組召集人認該評審無須迴避外,評審小組召集人應停止其執
      行職務。
      評審小組召集人知評審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
      迴避。
      評審會議評審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將應迴避之評審人數予以扣
      除,作為評審總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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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複審作業內容如下:
  (一)複審共識會議:針對本獎項評審標準、作業方式進行說明。
  (二)書面評審:就報名單位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依各獎項評
        審標準進行評分。
  (三)類組討論會議:由各類組之評審小組討論評分後推薦實地審查名
        單,件數以不超過二十件為原則,經出席類組討論會議評審二分
        之一以上決議,可增加之。
  (四)實地審查:由各類組之評審小組(至少三人)依前款推薦名單進
        行實地訪查,其評分表與作業事項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五)複審綜合討論會: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召開,討論入圍決審階段之
        建議名單。以不超過十六件為原則。
      傑出個案獎不適用前項規定。
      傑出個案審查會議由複審評審小組組成,並由獲推薦參與傑出個案
      獎選拔之單位進行簡報,經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評審二分
      之一以上通過,決議入圍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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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獎項之決審作業,由決審小組召開決審共識會議,針對複審綜合
      討論會之結果進行審查,經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評審二分
      之一以上通過,決議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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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獎項大型企業獎與中小企業獎評分標準如附件九,機關(構)團
      體獎與非營利團體獎評分標準如附件十,傑出個案獎評分標準如附
      件十一。評審小組依報名單位各項表現進行評分,評分表如附件十
      二及附件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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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擴散標竿學習效益,協助強化及提升國內人力資源發展,獲獎單
      位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本計畫相關之發表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部得使用報名單位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告宣傳表揚之用
        。
  (三)獲獎單位應配合本部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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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獲獎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以
      書面限期繳回已頒發之獎座、獎狀及獎勵金:
  (一)頒獎後三年內,有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
        缺失。
  (二)報名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
  (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獲獎單位經限期繳回獎座、獎狀及獎勵金,屆期未繳回者,由本部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等規定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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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委託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之
      選拔與表揚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