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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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資格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並備各該創業貸款規定所需之文件,經承貸
    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後,由該機構代向本部申請利息補貼,其補貼條件
    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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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六
    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
    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部。
    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恢復補貼。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
    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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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或青年創業及啟動金
    貸款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