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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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加在職訓練課程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人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
  (二)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定三年及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依本署產業人才投
      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及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
      補助在職勞工計畫或本計畫之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參
      加前開任一計畫時,自前開各計畫中首次參訓之課程開訓日起重新
      起算。
      學員報名之訓練課程,如有授課時段重疊之情形,以參加一班次訓
      練課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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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依本部所定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訓練經費編列標
          準辦理。
    (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
          最高以訓練單位收費標準百分之七十為限。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經核算逾原核定經
        費數額者,至多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
        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者,至多以實際
        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
        際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
        比例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
        定核給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
        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
        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
        師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