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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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
    定及新購檢定合格品,採部分經費補助及技術輔導方式,以協助中小
    企業改善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性能,有效預防電氣火花引起之火災爆炸
    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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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
    業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且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
    助中小企業之製造廠及使用廠。
    前項製造廠及使用廠,定義如下:
(一)製造廠:指在國內從事生產、製造、組裝防爆電氣設備,並依法辦
      妥工廠登記之中小企業。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
      不在此限。
(二)使用廠:指在國內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並依法登記有案之中小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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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招標程序規
    定,將本要點規定之受理補助申請、初審核轉及使用廠輔導等執行事
    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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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經費用途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製造廠: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每取得依法發給之防爆電氣
      設備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一張者,製造廠得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補助
      型式檢定檢測費用百分之六十,每型補助檢測費用之金額最高新臺
      幣十萬元;同一製造廠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
      幣三十萬元。
(二)使用廠: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新購具有依法發給之型式檢定
      合格標章之防爆電氣設備,每一臺設備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三十,不
      含安裝費用;同一使用廠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新
      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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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製造廠之同一張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
    使用廠之同一臺防爆電氣設備,均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
    助,並以未接受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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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二年度:即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一百零三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三年度: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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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年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設施補助計畫-
    設備專案」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不受前點期間之限制
    。
    前項經費預算,如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二年度或一百零三年度預算指
    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
    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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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為提供防爆危險區域劃分、防爆電氣設備選用、安裝及其他技術
    諮詢服務事項,廠商得於前二點規定期間內,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輔導
    ,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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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要點實施輔導之費用,已由本會編列計畫經費支付,受委託機構
    不得再向廠商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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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申請案之受理,受委託機構應依申請案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
    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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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製造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
        免附。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
        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四)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五)與型式檢定檢測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
        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黏貼於支出憑證黏
        存單(附表三),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六)補助款領據(附表四)。
  (七)經費報告表(附表五)。
  (八)成果報告表(附表六)。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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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
        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
        ,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黏貼於
        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三),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四)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五)前點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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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前二點檢附之統一發票日期,製造廠應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使用廠應在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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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
      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
      件者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
      成果報告表,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
      檔、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會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會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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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提出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核或現場勘查
      。經審核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
      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
      申請資料,於每月月底列冊轉送本會,以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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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五點規
      定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
      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留存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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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補助之中小企業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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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補助經費中涉有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