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
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
,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四)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
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六)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七)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八)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統一發票日期,應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