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 ,推動訓練品質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訓練品質規範,以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aiwan TrainQua- li System,以下簡稱 TTQS)作為評核工具。
三、推動訓練品質規範之主要辦理業務如下: (一)TTQS 評核委員、輔導顧問及教育訓練講師之培訓與管理。 (二)TTQS 教育訓練之課程規劃。 (三)辦理 TTQS 評核服務。 (四)辦理 TTQS 輔導服務。 (五)辦理 TTQS 教育訓練服務。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提供之服務,於各該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 受理。
四、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控管單 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
五、TTQS 評核程序包含書面審查及現場評核,流程如附件一。 評核委員應依 TTQS 訓練品質評核表各項指標進行現場評核評分,並 依評核表所獲總分給予等級,其等級分數標準如附件二。
六、TTQS 訓練品質評核表依其適用對象分為企業機構版、訓練機構版及 外訓版等版本。各版本適用對象如下: (一)企業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內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 件三。 (二)訓練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 件四。 (三)外訓版:適用於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 容如附件五。
七、各辦訓單位每年度依所適用版本各可申請之評核服務以二次為限;二 次評核應相隔三十日以上。
八、通過 TTQS 評核之辦訓單位,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核發證書,評核等級 為銅牌以上,得另發予獎牌。
九、TTQS 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至次二年度 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辦訓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 TTQS 評核,其評核結果以最近一次評核結 果為準;其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以最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