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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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
    ,推動訓練品質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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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訓練品質規範,以訓練品質系統(Taiwan TrainQuali Sy
    stem,以下簡稱 TTQS )作為評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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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訓練品質規範之主要辦理業務如下:
(一)TTQS  評核委員、輔導顧問及教育訓練講師之培訓與管理。
(二)TTQS  教育訓練之課程規劃。
(三)辦理 TTQS 評核服務。
(四)辦理 TTQS 輔導服務。
(五)辦理 TTQS 教育訓練服務。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提供之服務,於各該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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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控管單
    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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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TTQS  評核程序包含書面審查及現場評核,流程如附件一。
    評核委員應依 TTQS 訓練品質評核表各項指標進行現場評核評分,並
    依評核表所獲總分給予等級,其等級分數標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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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TTQS  訓練品質評核表依其適用對象分為企業機構版、訓練機構版及
    外訓版等版本。各版本適用對象如下:
(一)企業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內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
      件三。
(二)訓練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
      件四。
(三)外訓版:適用於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
      容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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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辦訓單位每年度依所適用版本各可申請之評核服務以二次為限;二
    次評核應相隔三十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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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過 TTQS 評核之辦訓單位,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核發證書,評核等級
    為銅牌以上,得另發予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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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TTQS  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二年,期限屆
    滿,失其效力。
    辦訓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 TTQS 評核,其評核結果以最近一次評核結
    果為準;其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以最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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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尚未通過 TTQ
    S 評核之事業,其內容如附件六,說明如下:
(一)檢核程序準用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辦訓單位可申請之檢核服務以二次為限。
(三)通過檢核之辦訓單位,由本會職業訓練局發函證明,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