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推動訓練 品質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四、本部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控管單 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
八、通過 TTQS 評核之辦訓單位,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核發證書,評核等 級為銅牌以上,得另發予獎牌。
十、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尚未通過 TTQS 評核之事業,其內容如附件六,說明如下: (一)檢核程序準用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辦訓單位可申請之檢核服務以二次為限。 (三)通過檢核之辦訓單位,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函證明,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