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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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及促進人才
    發展與投資,推動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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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以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
    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以下簡稱 TTQS )作為評(檢
    )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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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之主要辦理業務如下:
(一)TTQS  評核委員、輔導顧問及教育訓練講師之培訓與管理。
(二)TTQS  教育訓練之課程規劃。
(三)辦理 TTQS 評(檢)核服務。
(四)辦理 TTQS 輔導服務。
(五)辦理 TTQS 教育訓練服務。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提供之服務,於各該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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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控管單
    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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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TTQS  評核程序包含書面審查及現場評核,流程如附件一。
    評核委員應依 TTQS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評(檢)核表各項指標進行現
    場評核評分,並依評(檢)核表所獲總分給予等級,其等級分數標準
    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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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TTQS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評(檢)核表依其適用對象分為企業機構版
    、訓練機構版、外訓版及辦訓能力檢核表等版本(表)。各版本(表
    )。各版本適用對象如下:
(一)企業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內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
      件三。
(二)訓練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
      件四。
(三)外訓版:適用於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
      容如附件五。
(四)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對內實施
      培訓課程管理,並尚未通過 TTQS 評核之事業單位,其內容如附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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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格者,每年度申請之評核服務以二次為
    限。
    符合前點第四款之資格者,各年度申請之檢核服務合計以二次為限。
    二次評(檢)核應相隔三十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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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過 TTQS 評核之辦訓單位,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核發證書,評核等
    級為銅牌以上,得另發予獎牌,通過外訓版評核之辦訓單位,僅發函
    證明,不另核發證書或獎牌。
    通過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之辦訓單位,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函證明
    ,不另核發證書或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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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TTQS  評核結果函、證書及獎牌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二年,期
    限屆滿,失其效力。
    TTQS  檢核結果函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一年,期限屆滿,失其
    效力。
    辦訓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 TTQS 評(檢)核,其評(檢)核結果以最
    近一次評(檢)核結果為準;其評(檢)核結果函、證書及獎牌之效
    期以最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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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視業務需求,得徵求該年度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之
    辦訓單位,成為 TTQS 示範單位,配合參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舉辦
    之活動。